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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政发〔201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2〕5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接收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国家下达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门统一批转的部队转业士官。

  市政府负责市区(不含呼兰、阿城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呼兰、阿城区和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全市2011年冬季接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在2012年10月底前完成。转业士官的工资从2012年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

  二、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各项规定

  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已经建立。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将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圆满完成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认真做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工作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为保证改革前后新老安置政策的平稳过渡,结合我市实际,安置地政府可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给予经济补助,农村退役士兵与城镇退役士兵同样享受自谋职业补助金待遇。具体补助标准,在国家没有统一标准前,可暂按不低于安置地原城镇退役士兵两年义务兵期间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与安置地城镇退役士兵家属优待金之和,减去安置地退役士兵家属实际领取的优待金和部队发放的两年义务兵退役金之和的计算办法确定。不符合转业条件或符合转业条件而选择自主就业的直招复员士官、符合转业条件而选择自主就业的复员士官和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选择复学的,不享受自谋职业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将自谋职业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民政部门统计测算的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数额,及时足额划拨,确保自谋职业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

  各区、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意见》(黑政发〔2011〕47号)精神,最大限度地满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努力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优惠政策,指导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二)落实好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

1.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对2011年冬季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对2011年冬季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200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入伍以及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在校入伍且不复学的士兵,继续采取自谋职业和政府安排就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安置。

  2.为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前后政策制度的有效衔接,对2011年12月1日起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的,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政策;之前入伍且新政策出台时正在服现役的士兵退役的,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选择执行改革前政策。

  3.各级安置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中,科学合理制定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根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我市境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有依法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均无权自行确定本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严禁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转移1个安置指标需向政府交纳有偿转移金4万元。企业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有偿转移金需自筹解决。

  要高度重视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做好1—4级伤残军人的建房工作;对有工作能力的5—8级伤残军人,要无条件接收安置;对需集中供养和住院治疗的患精神病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解决医疗费用并提供就医便利条件。

 4.要督促承担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为其建立劳动关系,依法依规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险,为其办理各种保险关系的接续,缴纳保险费。合同存续期间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退役士兵要与接收安置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各接收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给予落实。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5.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法规政策,对没有《优待安置证》、档案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等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相应的安置待遇。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置工作待遇;对在待安置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安置工作待遇。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的工作任务。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给予帮助。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骨干力量,有针对性地培训,并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

三、积极推进自谋职业

  各级政府要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在强化指令性分配、保证妥善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对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批准由当地政府发给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在我市入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应届毕业生(入学前为哈尔滨市户籍),享受我市城镇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各级政府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足额发放。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纳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要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党、团委或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四、认真做好教育培训

  各区县(市)政府要强化退役士兵安置和培训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培训原则,将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教育培训规划,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部门的资源优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认真研究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培训工作。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认真组织城乡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促进其充分就业,并及时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服务。要做到退役士兵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既要抓好上岗前的短期培训,又要抓好长期的职业技能培训。各地区可采取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培训、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办法,与当地成人大学、技术专科学校、技工学校及普通大学联合,对退役士兵进行城乡一体化专业培训,并联合有关部门对通过考试、考核,达到标准要求的,发放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学历证书,为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高社会就业竞争能力奠定基础。各地区要将培训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退役士兵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区、县(市)评选结合起来,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县(市)。

  民政部门要积极出主意、想办法,为党政领导当好参谋助手;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与中央、省属有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准确把握安置政策,科学制定安置计划,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新增后勤岗位核定上严格把关,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尽可能多的岗位信息和技能培训;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有偿转移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准确提供企业信息,确保安置计划落实。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逐级上访、缠访或群访,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圆满完成本年度安置工作任务。

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最后修改:202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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