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harbin.gov.cn)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4〕3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
(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统筹负责全市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工作,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教育、财政、人社、住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基本原则。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照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一)救助事项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
2.因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支出过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子女就学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4.区、县(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事项。
(二)救助范围
1.家庭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低收入家庭。
(3)因家庭陷入紧急、危难困境,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其他居民家庭以及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
(4)区、县(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个人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3)区、县(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有关规定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提交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2.临时救助申请书;
3.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法定赡(扶、抚)养人收入情况证明;
4.遭遇困难情况证明。
(四)申请受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1.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指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1)对具有当地户籍或非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2)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3)对当地区县(市)政府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申请人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2.主动发现受理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市)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予以受理。
(五)审批程序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初审,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批。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收入和财产核查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日,无异议的,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2)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当月申请总数50%的比例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发放救助款(物);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不予批准通知送达申请人或代理人。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的临时救助申请,转交救助管理机构受理,救助管理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相应救助。
2.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市)民政部门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应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相关审批手续。对困难群体“元旦”、“春节”期间生活救助等普惠性救助,可以简化工作程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市)民政部门按相关要求统一办理。
(六)救助方式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予以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区、县(市)要全面推行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也可直接发放现金。
2.实物救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严格的实物台账管理制度。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其中,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服务的特殊困难对象,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其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
(七)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要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原则,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家庭人口以及渡过困难时限等因素,结合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一般情况下,对同一家庭或个人实施的临时救助,年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0倍,同一年度内最多不超过两次。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各区县(市)政府确定。
(八)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2.区、县(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辖区户籍人口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标准安排)。
3.低保结余资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结余资金可部分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4.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金。
5.各区本年度临时救助资金如出现缺口,可由市财政按缺口资金的20%给予补助,其余由各区筹集。
(九)资金管理
各区、县(市)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资金支付和实物发放手续要健全,档案资料要保管完整,资金在社会化发放的同时需备有电子数据档案。
三、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各区、县(市)要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各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告知求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二)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市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救助事项进行整合,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人社等部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科学整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要积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临时救助管理机构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教育、住房、人社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政策宣传,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