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harbin.gov.cn)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哈政规〔202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4〕35号)、《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黑民规〔2020〕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一)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区县(市)、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负责制。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健、医保、应急、公安、城管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照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灾型救助对象,以及市、区县(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1.支出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认定,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家庭货币财产为低保家庭人均货币财产的1.5倍以内,其他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
(1)因家庭成员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国家统招中专、大专、本科教育等,扣除教育支出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标准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进行疾病治疗、残疾照料等,扣除必要支出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标准的家庭;
(3)在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过程中,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建房面积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人口;
(4)市、区县(市)政府确定的因其他支出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急难型救助对象
(1)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其他特殊原因存在可能危及公民生命、身体健康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3.因灾型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落实应急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市、区县(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有关规定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提交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除急难型救助对象外的非户籍地居民申请时提供);
2.申请书;
3.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情况(如实填报并授权核对)及承诺书(签字或指印);
4.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相关佐证材料。
委托他人提交救助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受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1.依申请受理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市)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予以受理。
(四)审核审批
根据困难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一般适用于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一般适用于紧急程序,因灾型救助对象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救助程序。
1.一般程序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临时救助申请后,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非本地户籍居民的临时救助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户籍地相关部门协助调查。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收入和财产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形成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金额较小的临时救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受区县(市)民政部门委托进行审批发放,并同时上报备案,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抽查。
(3)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对不予批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脱贫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只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调查及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紧急程序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市)民政部门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后,应立即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根据急难情形,在申请人或代理人签订承诺书后,可采取“先行救助”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形缓解后10个自然日内,补齐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及相关经办(签字、盖章)手续。
(五)救助方式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予以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区县(市)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临时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也可直接发放现金。临时救助发放现金的,原则上由申请人本人领取,申请人、经办人、批准人共同签字;申请人确实无法签字的,应当有至少2名相关证明人签字。
2.实物救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可通过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严格的实物台账管理制度。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其中,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及时转介至相应的公益慈善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对同时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支出型救助对象,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特困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再按照规定纳入低保、特困供养。
(六)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区县(市)应根据救助期限和城乡低保标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救助期限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受影响程度按月确定。
1.急难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3个月的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2.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6个月的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3.因灾型救助对象,经有关部门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原则上按照政策规定落实救助;
4.救助对象困难情况特殊,对基本生活影响程度较大,可采取区县(市)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一事一议的方式,必要时可联合乡镇(街道),确定临时救助额度;救助对象困难情况极特殊,涉及政府部门较多,可按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各项救助政策,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七)资金来源
1.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2.区县(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辖区户籍人口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标准安排);
3.低保结余资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结余资金可部分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4.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金;
5.扣除上述四项补助资金后,对各区本年度临时救助资金出现缺口的,可由市财政按照缺口资金的20%给予补助,其余由各区自行筹集。
各区县(市)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八)档案管理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资金支付和实物发放手续要纳入归档范围,临时救助档案按审批权限进行管理,档案资料要保管完整,保存为电子介质的银行发放明细参照纸质档案同步归档。采取集体研究、一事一议或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等方式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将会议纪要(决议)、会议照片等材料纳入归档范围。临时救助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归档完成后10年,与纸质档案相对应的电子档案应永久保存。
(九)临时救助备用金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根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人口数、保障对象数量、经济发展状况、同期资金支出情况及临时救助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骗取救助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市、区县(市)两级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力度,细化宣传内容,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途径,增强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工作的引导性、主动性、有效性和互动性,及时传达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推动社会各界深入了解临时救助政策,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影响,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哈政发〔2016〕2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