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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通知 (huachuan.gov.cn)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人社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黑龙江省军区动员局
黑民办〔2018〕29号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策界限,确保悬挂光荣牌工作顺利实施
1.严格光荣牌悬挂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第二条规定,悬挂光荣牌对象是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家庭。要主动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2.悬挂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光荣牌老化破损等,可申请更换。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其家庭继续悬挂。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但不再更换。
3.光荣牌的悬挂位置应当尊重家庭的意愿,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不适合悬挂的,可在房间室内醒目位置摆放。
4.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建军节或春节前进行。集中悬挂光荣牌时,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当举行简朴、庄重、热烈的悬挂仪式。
5.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人社部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6.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人社部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光荣牌悬挂工作
7.光荣牌悬挂工作应当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以户籍所在地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人社部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8.县级民政、人社部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现役军人家庭和退役军人信息采集、身份核实和光荣牌具体悬挂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并帮助核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信息。农垦、森工系统光荣牌悬挂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农垦和森工公安部门、农垦总局军事部及所属人民武装部配合相关县(市、区)开展工作。
9.各地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和规范的样式制做光荣牌,落款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所需经费由所在地财政负担。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光荣牌悬挂工作如期完成
10.悬挂光荣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抽调专门工作力量,列支相关工作经费,精心安排,周密组织,确保悬挂光荣牌工作积极稳妥、科学有序,按国家要求实现,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光荣牌悬挂任务。
11.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的统一要求,各级要将光荣牌悬挂工作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有机结合,一并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人社部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结合信息采集为每名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建档立卡,汇总相关信息和统计数据,及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
12.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将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悬挂光荣牌工作列入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重要内容,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各市(地)人民政府民政、人社部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务于2019年4月20日前将本地及所属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向省厅作出专题报告。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已在国务院网站公布,网址:WWW.gav.cn,请各地自行下载。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