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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根据《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二条 享受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一次性增发六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补助金或者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抚恤补助证件。按照上述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在丧葬补助费的基础上增发病故抚恤金。

最后修改:2021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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